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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句话叫法不责众。 那么钻空子的人就会把罪恶影藏在人群中,把小团体当成保护膜和安全岛。有很多案例都是一群人把少数人致残致死,因为证据和其它原因排查困难,认定困难,造成罪犯逍遥法外,一个人犯罪抓到现行可以执行,很多人就说不清了。 这更助长了团伙作案,而且团伙作案的规模和社会影响更巨大,对受害者伤害更深,受害人往往陷于现场中不知所措,再加上警力不能很难第一时间及时赶到,后果往往是很具有悲剧性。以前有很多类似案例,比如前几年的邪教徒同家人在快餐店杀人,很多网友就谴责警察为什么来的很迟。 所以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犯罪团伙的人非常多,到了警力相比之下足的情况,那么营救受害人的可能性就会更小。在调动特警和其它设备的过程中,受害人会承受更多的折磨和损害。 总而言之,犯罪集团,性质更恶劣,必须严厉打击,不放走一个坏蛋!若是众犯,则必责众。要让公民找回安全感。
不论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团的灵魂和核心,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是在共同犯罪中从重打击的对象。一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以上,这主要看他们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是不是组织、指挥和策划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主要是指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活动如何实施拟定办法、方案。“指挥”是指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确立这一原则,是因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计划安排犯罪,指挥其他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因此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指挥之下实施的,理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罪集团中某个或某些成员超出在该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以外独立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对这一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成员个人负责。
《刑法》第25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的第一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6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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