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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条件如下: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论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团的灵魂和核心,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是在共同犯罪中从重打击的对象。一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以上,这主要看他们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是不是组织、指挥和策划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主要是指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活动如何实施拟定办法、方案。“指挥”是指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确立这一原则,是因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计划安排犯罪,指挥其他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因此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指挥之下实施的,理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罪集团中某个或某些成员超出在该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以外独立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对这一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成员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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