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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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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规划的,应当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依法重新备案、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以及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二)未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五)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或者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者规划许可证内容的。
本市依法实施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许可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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