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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判断什么是事实婚姻。我国法律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的效力。故我国事实婚姻特指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
事实上,离婚是在婚姻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时间处理的。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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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婚姻离婚比较少见,根据法律规定,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根据事实婚姻处理。到1994年2月1日为止同居,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由于法律认可并保护夫妻关系,夫妇可以通过之后重新发行的结婚证明书和相关证明书离婚。2、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为法律不保护此种关系,可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3、同居期间,关于子女的抚养.财产的问题建议由法院判决处理。
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实施后,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关于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作为划分的依据。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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