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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能算利息。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主张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逾...
拖欠工资不能算利息。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主张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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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能算利息。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主张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局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计算利息。但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职工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个条款说得十分清楚,即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发包人也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可见,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而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综上所述,拖欠工程款同时要利息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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