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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技术无偿使用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技术使用费的构成对许可和被许可双方来说技术使用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 1、进行许可贸易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完全与验收标准相符合。对于合同的标的,不能用金钱来代替。合同中规定什么标的,就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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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完全与验收标准相符合。对于合同的标的,不能用金钱来代替。合同中规定什么标的,就应该履行什么标的。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转让给对方、无偿占有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1.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方式。发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进行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2.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民法典》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 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 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最后,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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