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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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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明确不同用地的界线、绿化用地的布局和具体坐标。划定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国土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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