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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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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三)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四)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五)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百米的防护绿地;(六)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一栽七”的原则补植相同种类和相近规格的树木,保证成活,并处所伐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绿地建成情况,分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保护绿地目录。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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