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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刑事犯罪限额

2023-07-19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返还的做法。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限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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