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
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王某与你签订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并将张某对他的欠条给你,你现在可以持这些证据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给付王某转给你的债权数额。法律虽然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但你对张某提起诉讼可以视为履行了通知手续。在诉讼中,如张某提出关于欠款的抗辩,你可申请追加王某为第三人,也可在起诉时直接把王某列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04年12月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批复规定:“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依据法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常见的此类基础法律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结欠货款、加工承揽合同结欠加工费、委托合同结欠代理费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3,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