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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xx办法第17条

2022-09-27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的;(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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