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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
1、如果法院开庭的时间原告刚好不能到场,如果无无正当理由,可以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反诉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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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来进行送达。符合法律程序后,可以可以缺席审理。 首先,缺席审理有一个前提,就是法院必须经传票传唤,被告拒不到庭; 其次,缺席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律条文上应理解为在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不到庭的,我个人理解为如果法院完全依据法律而不是顾及人情那么,即使被告迟到一分钟也可以视为缺席,因为法院规定了开庭时间,到时间即使被告不到庭(前提是经传票传唤过),法院也可以宣布开庭,而宣布开庭后,诉讼程序并没有规定,在诉讼中,又有一方当事人参与到已经进行的庭审中的制度,那么法官完全可以拒绝被告参与正在进行的缺席审理的庭审活动; 第三,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庭没有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之前,也就是刚进行了宣布法庭纪律,合议庭名单,这些程序性工作以后,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时,又能到庭的,法官一般会允许参加庭审。 第四,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现在好多法院的法官会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这种方式不是法律规定的方式,如果一方当事人届时没有到庭,不产生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法院必须经传票传唤当事人不到,才会产生上述法律后果。
可以重新起诉。如果该案件是以《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并予以公告,就形成了诉讼法律行为,该行为是严肃的。人民法院和该案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非因法定事由,一般不得随意无故拖延或变更。如果迟到人属于原告,事先没有通知法院并得到许可,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做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不可以, 1、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必须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理完毕。 2、如果是简易程序,则是三个月内审理完毕。 被告在收到传票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程序,针对案情相对复杂的。另一种是简易程序。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本院院长批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争议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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