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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保险公司只会承担一部分赔偿费用,一般在诉讼结束后,诉讼费由原被告按照过错责任分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会承担诉讼费,除非保险公司在一审后上诉,且保险公司上诉失败,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上诉的诉讼费。 根据《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在保险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交通事故诉讼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费用,但是保险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的,可能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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