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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 (一)二者申请条件不同,具体包括: (1)申请原因有别。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一)、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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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根据新《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
一、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 (1)申请原因有别。 (2)申请时间不一。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 二、破产清算与重整过程中的不同: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4)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三、二者的目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使破产企业归于消灭。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财务危机,重新获得营运能力。 四、债权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在重整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在主张自己的债权。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综上所述,正在建设楼盘的房地产公司面临倒闭,首先要成立清算组总结公司的资产,总结完成以后需要通知债权人来进行债权申报,之后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债权人进行赔偿,如果公司资产不够赔偿完毕的,那么后顺序的债权人将无法得到赔偿。以上就是“楼盘破产清算赔偿顺序”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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