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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其内容是剥夺政治权利。是因为犯罪分子违反了相关罪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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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将失去选举与被选举权,失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相关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还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也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1、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政治权利。而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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