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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

2021-10-21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罪犯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资格刑,以剥夺犯罪者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选举权和选举权。4、发言、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二.执行分为两种情况:1、监狱管理机构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自然用于主刑执行期。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判刑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按照刑法规定,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拘留的罪犯被公安机关执行主刑,其追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三、刑法规定,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追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结束或犯罪者假释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必须在释放证和假释证上明确记载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起交给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必须在居住地公布,在执行结束的情况下公布,恢复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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