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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给的钱,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女方陪嫁的钱归谁,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女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指明仅赠与女方的除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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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给父母钱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较大属于财产转移,具体要视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严格意义上来不属于,因为所谓陪嫁钱目的是让你嫁过来后怕以后日子不好过,或者是有什么大事没办法了,可以动用你这个钱救下急,这个钱不属于你们婚后共同创造的利益钱,只是父母怕以后有事有变而给予你的个人补贴钱。你要搞明白这个所谓的共同财产的性质,是指夫妻双方结婚后共同创造的利益钱才能称得上是共同财产,打个比方,如果以后父母说,孩子呀,当初给你的陪嫁钱够用不啊,有难处的话,跟我说,我再给你点儿,如果再给你钱的话,这个钱的意义就跟当初给你做陪嫁的钱的意义是一样的,那么这个钱也是不是也非得拿出去充公陪嫁钱又不是他跟你一起赚的钱,如果你们结婚后上班或许做生意赚到的钱那一起都算是共同的,父母赠予你做陪嫁的钱非要算成是共同财产那是没道理的。
离婚前给父母的钱数额较大算共同财产,如果数额比较小的话并且双方都同意的,那么这部分钱应该属于夫妻二人对老人的孝心,属于夫妻双方正常的生活开支,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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