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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也是可以报销的。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开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立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准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简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书;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3、拟设立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和设备。(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1。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纠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纠正。3、申请材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当场或者5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4、申请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申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营业场所、仓库布置图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书;5、拟建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主要设施和设备目录。(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决定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开店需要哪些证件是根据经营范围而确定,经营范围不同所需的证件也会有所区别。但是最基本的证件就是营业执照,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是不能开展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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