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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中,明确名誉权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名誉权侵权地法院受理管辖。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话,可以将案件移送。判定是否构成...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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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网络名誉权法院管辖地是哪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网络名誉权法院管辖地是哪里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公民或法人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就是名誉权,这项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侵犯,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属于人格尊严权,但和人格尊严权还有一定的差异,人格尊严权包括的范围更广。
1、调整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将现行的由用人单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调整为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2、调整下放部分市管工伤认定单位。将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天津航道局、联华集团的工伤认定工作,改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将滨海新区区属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交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 3、进一步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管辖。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经法人单位授权独立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分支机构未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未经法人单位授权,以及职工个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由法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4、进一步明确外埠进津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管辖。外埠进津用人单位不属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其在津生产经营期间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除有证据证明其已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应当由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5、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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