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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如果补偿额...
如果已经享受过拆迁政策是不能再次享受的。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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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已婚女性将户口迁移到男性户口所在地的,在男性家中享受拆迁补偿后,在老家不能再享受拆迁补偿。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 1、户籍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在拆迁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定居的志愿者)及其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有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可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两人的照顾人口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原常住户口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的; 4、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户籍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在征地拆迁公告日前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内.户籍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结婚、退伍军人等已报户口的人员; 7、原常住户口、劳教或服刑人员; 8、在小城镇建设试点中,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当地农业转移是非的。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实行当地农业转移政策。土地征用、当地农业转移、整体拆迁、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女儿,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以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上来说,不能只要享受过补贴就不能在安置,实际上如果享受过补贴后依然居住困难,人均不足7个平方,那么依然可以作为被安置人口,您说的情况跟这种情况类似,解答可以说是对61号文未注明部分的说明,但是解答毕竟是在先的,很多解答上的规定在实际上已经不怎么适用了,所以建议您还是要跟动迁组据理力争,争取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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