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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将合同副本和有关中标价资料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及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鼓励在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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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交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工验收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可以进行试运行(营)。未按本条规定组织交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营)。
对于技术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设计咨询。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合理控制造价的原则,按照规范要求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提出合理的优化意见,对结构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设计验算。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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