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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假公章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有效,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对方拿的是假公章的,则对方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对方承担,此时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明知...
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明知对方公章为伪造的,对方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对方公司承担,合同自签订时自始有效。如果在签订合同前明知对方公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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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明知对方公章为伪造的,对方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对方公司承担,合同自签订时自始有效。如果在签订合同前明知对方公章为伪造的,而依然与对方签订合同,则构成欺诈,合同违法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明知对方公章为伪造的,对方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对方公司承担,合同自签订时自始有效。 如果在签订合同前明知对方公章为伪造的,而依然与对方签订合同,则构成欺诈,合同违法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现实中,企业有多枚公章且不一定备案,作为局外人的确难辨真假,生意人也不可能在交易前先聘请福尔摩斯侦探一番,肿么办?**为此,法院从保护交易安全的首要价值出发,确立这样的审判规则:如果能证明该企业曾使用或知晓“假公章”,即便该公章为假,也与真公章效力相同。** (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案——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早期最高法判例认为,如果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便不能由假变真。2.如果加盖公章的是法定代表人,即便是用假公章,该公司也应对该行为负责,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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