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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以及与周边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频率协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照批准的技术参数和内容工作。需要变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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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实行年检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甲、丙两类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年检;乙类频率执照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年检;中央直属台站的频率执照年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频率执照的年检情况组织抽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站,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和监测台(站),必须遵守本办法。上述台站构成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
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应当按本条规定由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领取无线电台执照:(一)传送范围和服务区域涉及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和节目传送台(站),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核,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除上款外的其他广播电视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请当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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