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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
1、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据,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归还本金之日起,就是应该还款之日(当然要有证据证明例如谈话通话录音录像或者债权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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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如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形下,担保人只需在债务人到期不偿债的情况下才要承担偿债的责任;而如果借款合同未注明是一般保证的话,则依法应负特别保证的责任,债权人(即债主)可以任意选择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之一索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对担保人(严格说法律上称为“保证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根据第3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双方串通,骗取保提供保证的。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和非法串通,共同实施某种行为,以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因此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既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在受到此种损害的情况下,还有权请求债权人和债务人赔偿。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所谓欺诈是指债权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保证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所谓威胁是指债权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保证人陷人恐怖,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强迫是指债权人以现实的身体强制,使保证人陷入无法反抗的境地,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强迫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无论是哪一种行为,只要是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均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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