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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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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取得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但这并不是说明受托人可以随意处置信托财产,而应当信守承诺、恪尽职守的遵照信托文件,实现信托目的。此外,除上述义务外,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这也要求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特定的事件、信托事务的处理、信托财产的收支情况,相应的,受托人也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3、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取得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但这并不是说明受托人可以随意处置信托财产,而应当信守承诺、恪尽职守的遵照信托文件,实现信托目的。此外,除上述义务外,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这也要求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特定的事件、信托事务的处理、信托财产的收支情况,相应的,受托人也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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