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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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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人数,公司前十大名称和持股数量;(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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