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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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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
企业应当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用工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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