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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对通过在北京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意愿并无异议; 2、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意义是什么怎么解释的qot;如有争...
在海运实践中,由于长期受到英、美等国影响,再加上航运业务人员对我国有关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我国租船合同订约时在仲裁条款中通常也参照世界航运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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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仲裁条款的注意事项,一般 一、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仅有仲裁地点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民商事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实行协议管辖。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设置的仲裁条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决该合同纠纷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
在海运实践中,由于长期受到英、美等国影响,再加上航运业务人员对我国有关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我国租船合同订约时在仲裁条款中通常也参照世界航运普遍采用的在租船合同中只约定仲裁地点的做法,约定在北京仲裁,但双方订约的本意是在北京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争议。“南京”轮租船合同的仲裁协议虽然不够规范,但在逻辑上并不会发生歧异,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仲裁条款。 从另一个角度,在“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2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也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员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以仲裁机构不明确为由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从而否定以仲裁方式实现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仲裁意愿和规避仲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选择仲裁或是诉讼,由当事人自主商定,但是两者之间只能取其一。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当事人只有签订了仲裁协议并且仲裁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才能仲裁,而不能通过法院诉讼;如果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则只能进行诉讼,而不能仲裁。仲裁协议一般包括两种形式:⑴在争议发生前于主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⑵在争议发生后另行订立的独立于主合同的仲裁协议书。实践中,绝大多数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事后再达成仲裁协议书则较难做到。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具有下列内容:⑴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⑵仲裁事项;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不具备上述内容或者其内容不符法定要求的,都将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从而可能使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良好愿望落空。因此,订立正确有效的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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