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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意义是哪些,怎么解释的

2022-08-29
在海运实践中,由于长期受到英、美等国影响,再加上航运业务人员对我国有关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我国租船合同订约时在仲裁条款中通常也参照世界航运普遍采用的在租船合同中只约定仲裁地点的做法,约定在北京仲裁,但双方订约的本意是在北京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争议。“南京”轮租船合同的仲裁协议虽然不够规范,但在逻辑上并不会发生歧异,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仲裁条款。 从另一个角度,在“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2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也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员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以仲裁机构不明确为由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从而否定以仲裁方式实现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仲裁意愿和规避仲裁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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