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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申请人有本市的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三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最低收入标准由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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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拥有当地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4、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7、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9、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1 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1、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2、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2)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4)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5)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
不同的城市和地区的申请条件也不尽相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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