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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新建住宅小区应...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卫生、水利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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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通信、绿化、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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