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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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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最新产假规定 产检假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五、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补充: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对流产假期的规定: 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2、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若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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