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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限是有不同的。如果当事人在授权上明确写明代理人在诉讼中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可以代理完成任何事务的代理行为。全权代理、特殊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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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限不同。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权限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权限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项属于诉讼中的特殊代理;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只写全权代理、特殊代理,没有具体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属于一般代理。一般代理人不能在诉讼中代表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比如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李的离婚诉讼,林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授权委托书上只写了全权代理人,没有明确授予哪些具体权利,律师不能代为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所谓一般代理就是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所谓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
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经济纠纷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时,须分清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区别。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而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承认或变更诉讼请求、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须书面明确授予的何种权限,而只注明全权委托,只能认定为一般授权代理。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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