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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财产。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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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如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购买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人为受益人的保险,但是在夫妻离异时,保单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首先,夫妻双方应当明确保单是一种什么样的财产。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在此种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在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的情况下,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处理夫妻离异的保险单分割时,婚姻法律师建议采用以上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综上所述,一般在婚内购买的保险,如果没有子女的都会将受益人写成自己的配偶,但是在离婚的时候这份保单的受益人不会随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只有自己去进行受益人的变更,如果没有变更的话那么受益人还是原来的另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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