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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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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或浮动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人营业执照所在辖区工商局合同科,资料经审核齐全的情况下,当天办结。 提交的资料是一样的,包括: 1、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四份。 2、加盖公章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必须出示原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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