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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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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发生大量改制情形。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劳动纠纷,法院到底应不应该受理这样的案件呢? 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纠纷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国有企业有行政引导和干预的情形,双方主体具有不平等性,此类纠纷应由行政部门进行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此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属于企业职工之间的基于平等主体身份发生的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要件,可以向人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青岛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兴誉(电话13280831898)同意第二种观点。企业自主改制,不存在相关行政因素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且涉及到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裁判。 相关法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首先法院不受理企业改制案件,那要弄清楚不受理的理由是什么呢?其次,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受理范围。
并不是所有涉及改制企业的纠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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