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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二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在此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
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二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在此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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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受竞业条款限制,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长期限为两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不履行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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