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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长期病假工资这个问题,国家法律有规定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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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计算方式是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计算的,实际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你单位按照70%发过低了。 2、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保的义务,口社保金是合理的,但是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分别按照工资的8%、1%、2%承担,个人累计承担11%。你现在应该按照480元的基数承担,最多按照760元为基数承担,因此社保费应扣除480元*11%=52.8元,最多扣除760*11%=83.6元,140元太多了,不合理。 3、根据以上道理,你的实际所的应该不少于480*80%-83.6=300.4元。 4、另一项政策可能你也会需要知道:《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对医疗期长短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可以辞退你,但是超过医疗期单位将有权辞退你。当然这种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标准该文件中也有规定)。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至于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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