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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以后任一时间办理提取购房时账户内公积金余额。提取材料按购房提取材料提供。 二、购...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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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方法及步骤如下: 一、办理条件 ( 1)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 2)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 ( 3)账户已为封存状态 ( 4)可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作销户提取 二、办理地点 长沙市及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具体地点可点击链接:办公地点 三、办理材料 ( 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 2)停缴满2年需办理账户封存的应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 ( 3)《居民身份证》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3、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4、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5、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8、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0、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1、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12、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长沙租住廉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四)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六)退休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或者不在长沙的;(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四)办理了,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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