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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1、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 2、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债权也不发生消灭。 3、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例如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的,票据仍可流通,所以票据所示之债仍不消灭。
公司财产混合主要体现在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以及财务混合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固定的,因此相对容易识别公司的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合。然而,通常很难证明公司的财务混合,因为第三方通常很难获得公司的财务信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数据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以证明公司的财务混合: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发票和文件。由于公司和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合,或习惯性地与合同主体发生冲突,因此我们可以对这些矛盾的账单、文件等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合的结论。2、通过法院调查取证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要要求涉嫌混合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3、通过网络等渠道收集可能与公司法人格混合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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