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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和解。造成受害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达成刑事和解的,争取缓刑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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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可以有统一的格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有所变化。基本的格式应当注明进行和解的时间、地点、参加的人员,清晰、准确地记明和解的事实和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要求和义务,还有最后达成的协议内容。所有参加刑事和解的人员均在该协议上署名。 刑事和解协议应经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刑事和解协议一经司法确认即与司法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司法确认前反悔的,案件恢复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生效后,犯罪人应当自觉依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和解协议该如何写的内容,我们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不懂的朋友可以多阅读上文。
刑事和解后判处缓刑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解释》第251条: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轻伤和解不能刑事和解原因可能是当事人五年内出具有故意犯罪的历史,就是有前科的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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