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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了谁来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问题,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据了解,该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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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责任有异议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无异议的,10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不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和相关赔偿标准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最后凭签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名字的协议书由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结案书》进行结案。
交通事故责任由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确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时,由机动车的所有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雇佣活动中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雇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追偿。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考虑,可以在起诉的时候将驾驶人,以及驾驶人所在的单位或者雇主,同时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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