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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婚姻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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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不需要进行撤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同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处理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上诉。
民法典中无效婚姻不用撤销,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需要再去申请撤销,也就是说当事人直接请求认定无效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胁迫,即《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威胁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可见,可撤销的婚姻只是指胁迫结婚的情况。因此,无效婚姻不是可撤销的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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