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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原件丢了,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当原件证据丢失,需要复印件来作证时,必须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一:是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二:是...
收据复印件有原件进行核对的有法律效果。 收据复印件能够与原件相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相关事实。收据复印件无法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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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由此可知,公证证明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充分,当证据不足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补充证明材料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则不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 因此,复印件只有在与原件相同,并一起使用的前提下,才会被认定为充分有效证据。如果提供不出原件,不能向公证机关证实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否则不能得到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机关只能针对合法的文件原件进行公证。
1、借条原件丢了,复印件在借款人认可其真实性且承认尚未还款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且借款人应当还款,否则无效。2、借条是借款关系的法律凭证,属于书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因此,借条应当提交原件。3、在借条原件丢失不能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复印件的效力就来源于借款人的认可,只要借款人认可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并承认借款未还,那么借条就是有效的,同时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条上载明的款项,否则,如果借款人不承认复印件的真实性,或者虽承认复印件的真实性,但不承认借条中的款项未还,那么借款人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可以,但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建议积极收集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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