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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如上一级公安局复议。复议时间为至到该行政的具体之日起60天内申请。 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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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就是不停止执行不是绝对的,有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错误; (二)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改判;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执行死刑;因前款第三项停止执行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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