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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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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即判决公房继续由谁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针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同时,会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判定判给哪一方。
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由于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因此公租房的分割不存在分配产权的问题。所以法院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而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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