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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根据实际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己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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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是指以他人名义出资,以他人身份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违法行为。而且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股东不得要求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补足出资或者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而且符合保护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需要。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他们会善意地相信公司登记材料的显示投资人为出资人,则确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会损害这些善意股东的合理信赖。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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