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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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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分割协议肯定是有效的,因为夫妻房产分割协议是经双方同意达的一种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是再经公证后,就更具有法律效力了,就可以去作房产过户办理了。因为房产分割。是需要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
1、您和您的丈夫都同意,房屋当然可以卖。只要对方愿意买,房屋买卖合同就没有瑕疵,是合法有效的; 2、只是会影响过户变更登记,过户要求房产证上的权利人要到场签字,否则过不了户; 3、但也不是没办法,您取得您丈夫的授权委托,您就可以办理了。但房管局要求该授权委托书必须要公证,而且您老公还在国外,所以程序更为复杂还要涉及到使领馆证明等。
这样的情况可以起诉处理,但是要看实际情形。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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