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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对象不同 (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对多为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员。 (2)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为交通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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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时,主要是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的不是暴力行为而是胁迫或其他行为;或者行为人不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航空器以外的人员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强力;或者行为人乃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停机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或者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帮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则均不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为了制止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即使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也不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因为且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一、什么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飞行的危险性和易受侵犯性,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机组人员、乘客、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为代价。(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客体是飞机等航空器的飞行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行为人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勒索钱财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什么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究竟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判几年看到此处,相信您已经十分明白。
1、犯罪主体不同 (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处于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都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 (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2)重大飞行事故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表现为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2)重大飞行事故罪则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对严重后果的要求不同 (1)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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