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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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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进行羁押审查。 2、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一定,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一)逮捕必要性的内涵 逮捕必要性,是根据逮捕的比例性原则延伸出来的,同时结合社会危险性要件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指标。在满足逮捕犯罪事实的条件下,逮捕必要性是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适用逮捕的重要依据。同时,逮捕必要性审查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指导和理论依据的,逮捕必要性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逮捕措施被滥用,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逮捕必要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对逮捕必要性的立法规范也进行了系列的探索,从2001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相继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直至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都直接针对实践中逮捕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与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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