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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时限是三十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期限相关规定:1、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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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审查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期限为3天。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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